各有关企业:
接上级部门通知,申报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有新要求,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软件企业申报材料中,软件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列表中的自主开发的软件:
若是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必须要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是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是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具有该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合同,以佐证是自主开发。
若是软件服务,则必须是为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提供服务。佐证材料必须是企业自主研发产品及为该产品的服务合同。
二、软件企业申报材料必须要有一个软件产品登记(包括在申报软件企业时同时申报的且经审查通过的一个软件产品)。
三、在软件产品登记中,根据省国税局(皖国税函〔2007〕23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的要求,“嵌入式软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为更好地落实国家政策,对嵌入式软件产品请企业在申报材料的同时,将相关的申请材料报一份到省信息产业厅,省国税将会同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前置审查,并进行成本核算。
特此通知。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
秘 书 处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