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47号),积极配合、参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开展的评选“创新软件企业、创新软件产品”活动,不断提高我省软件产业创新能力,增强软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第三十六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和第三十八条“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的精神,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承担我省创新软件企业和创新软件产品的评估、评审工作。
第二章 安徽省创新软件企业评选
第三条 申请创新软件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产权关系明晰。
2.已通过软件企业认定。
3.近三年至少有一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登记的专利产品(技术)或著作权登记的软件产品。
4.曾获得国家、部省级奖励或参与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的制定。
5.近三年曾获得安徽省年度优秀软件企业称号。
6.企业年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创新技术形成的产品销售收入占软件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7.自觉遵守《安徽省软件行业基本公约》,具有良好的资信。
第四条 申请创新软件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企业简介(500~1000字)。
3.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近三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证明。
5.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创新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列表。
6.国家、部省级获奖证书(复印件)或参与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制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及说明。
7.近三年获得的安徽省年度优秀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
8.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创新软件企业评选指标(满分100分)
申请创新软件企业在符合应具备的条件和满足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对企业的技术、管理机制、研发投入、人才培养和自主品牌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每年评定的创新软件企业限定在五家之内,从高分到低分顺序选定。
1.技术创新(小计40分)
(1)研发的技术达到(取最高分):
国际领先水平(8分);
国际先进、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6分);
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4分)。
(2)创新技术属于国家、省软件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8分,取最高分):
国家重点领域(8分);
省重点领域(6分)。
(3)近三年自主研发的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需有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8分,取最高分):
3件以上8分;
2件6分;
1件4分。
(4)获得国家、部省级科技奖项(8分,取最高分):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8分)、二等奖(7分);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奖(6分);
安徽省科技进步一等奖(6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4分)。
(5)企业参与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的制定(8分)。
2.管理机制创新(小计20分,每项最高5分)
(1)创新成果已产业化。
(2)建立有效、良好的服务体系。
(3)建立有效的自主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4)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3.研发投入创新(小计15分)
(1)用于技术创新研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软件收入的比例大于10%(最高5分)。
(2)上年度从事技术创新研发的技术人员培训费占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比例大于5%(最高5分)。
(3)拥有国家、部省级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取最高分):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5分);
部、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3分)。
4、人才培养创新(小计15分,每项最高5分)
(1)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软件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2)从事软件技术创新研发的技术带头人有较高的技术水平或产学研结合成绩突出。
(3)从事技术创新的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50%以上,有较为完善的培训计划并落实较好。
5.自主品牌(小计10分,每项最高5分)
(1)企业品牌在市场中的知名度。
(2)企业的创新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率。
第三章 安徽省创新软件产品评选
第六条 申请创新软件产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主研发、生产并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2.已进行过软件产品登记。
3.曾获得国家、部省级奖励或产品研发的技术、指标、工艺等被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所采用。
4.近三年获得安徽省年度优秀软件产品称号。
第七条 申请创新软件产品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企业简介(500~1000字)。
3.产品主要技术、功能及创新点说明。
4.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5.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6.国家、部省级获奖证书(复印件)或产品研发的技术、指标、工艺等被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引用的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
7.近三年安徽省年度优秀软件产品获奖证书或安徽省优秀软件产品证书(复印件)。
8.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创新软件产品评选指标(满分100分)
申请创新软件产品在符合应具备的条件和满足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对软件产品的技术创新、功能创新、自主品牌等三个方面进行评分。每年评定的创新软件产品限制在十件之内,从高分到低分顺序选定。每个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件创新软件产品。
1.技术创新(小计50分,每项最高10分)
(1)产品设计新颖独特,具有创新性,同国内外同类产品相比较,有明显的特色。
(2)产品研发的技术水平(取最高分):
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10分);
国际先进、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8分);
国内先进水平(6分)。
(3)产品研发的技术、指标、工艺等被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引用(取最高分):
被国际行业标准引用(10分);
被国内行业标准引用(8分)。
(4)产品获得国家、部省级奖励(取最高分):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奖(8分);
安徽省科技进步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
(5)研发的产品能替代进口(10分)。
2.功能创新(小计30分,每项最高10分)
(1)产品功能强,创新点明显,性能稳定。
(2)产品具有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产品的使用能明显提升同行业、同领域的水平。
3.自主品牌(小计20分,每项最高10分)
(1)产品在市场中的知名度(10分)。
(2)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率(10分)。
第四章 初审和终审
第九条 形式审查
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对申报创新软件企业、创新软件产品的材料参照《安徽省创新软件企业、创新软件产品评选条例》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评估报告送初审评审组。
第十条 初审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会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组成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参照《安徽省创新软件企业、创新软件产品评选条例》的评选指标进行初审,提出创新软件企业、创新软件产品初审意见。评估指标评分若出现并列创新软件企业数或创新软件产品数超过本条例第二章第五条和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的限定数额时,应对并列企业和产品进行投票表决,以保证评选数不超过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终审
创新软件企业、创新软件产品的初审结果须报请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终审,并需获得与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为终审意见予以确认。
第五章 公示、公告和发证
第十二条 公示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终审确认的安徽省创新软件企业、创新软件产品名单,在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和《简报》上公示,并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告
经公示并征询意见未提出异议者,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对经常务理事会终审批准的安徽省创新软件企业、创新软件产品进行公告。对征询意见中有异议的,经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调查确认后,暂不列入本批次评选名单。
第十四条 发证
公告后,由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对确认的安徽省创新软件企业、创新软件产品颁发《安徽省创新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安徽省创新软件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有责任向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推荐创新软件企业、创新软件产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二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