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科策〔2008〕77号
作者:日期:2008-6-27 8:37:50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样本)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具体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第七条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二、适用范围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统称企业。
三、审核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研究开发项目立项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创新活动。其研究开发经费可以是企业自有资金,也可以是企业自有资金、政府补助资金及其它资金之和;其项目立项,可以是企业自主决定列入本单位研究开发计划,也可以是经企业申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研究开发计划。

(二)研究开发项目审核

1、省属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等材料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由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其他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项目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

2、已列入国家、省、市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不需再会同有关专家审核。产业化项目中有研究开发内容的,必须单独报送有关材料,逐项审核。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末审核一次。经专家评审后,由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并对其作出是否是研究开发项目的判断负责。

(三)研究开发费用审核

1、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委托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专利申请费、维持费,科技保险保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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