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作者:日期:2006-12-28 10:53:58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297mm×210mm(长X宽)纸张。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  软件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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