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作者:日期:2006-12-28 10:53:58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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